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犯罪中止问题一般会怎么处理?

犯罪中止问题一般会怎么处理?犯罪中止问题的处理方式一般是确定犯罪证据然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对危险犯如果持以危险状态发生为犯罪既遂形态的通态的通说观念,则在危险犯罪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即使结果并不严重),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其次,在刑法理论上,结果加重犯与危险犯属于不同的具体犯罪类型,而关于结果加重犯,理论上的共识是只存在犯罪既遂形态,因此,在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实害犯的范畴。再次,我认为,肯定说中的第二种观点,从刑事政策意义上说,不可谓没有依据,在刑法中设置犯罪中止形态,无非是鼓励犯罪人悬崖勒马,以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但是,将该种情况从刑事政策意义上作为犯罪中止认定,则必须对危险犯既遂的标准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论提出质疑。二、犯罪中止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1、时间性。即中止应发生在犯罪预备和实行阶段,或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2、自动性。共同犯罪人应自愿停止犯罪行为。3、有效性。即共同犯罪人应有效地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判断共同犯罪中止是否有效,应将共同犯罪理论和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分析。共同犯罪是由数人实施的,在这个整体中每个人的地位、作用、行为方式都不尽相同,其有效性的标准亦有所不同。总的说,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标准是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应具备两方面的因素:1、在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应自动切断自己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意联系,并将中止犯罪意图以言行方式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2、在客观上,中止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先前的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如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对于那些在犯罪预备,或者是切实的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之中,由于害怕被处罚等原因,中止犯罪行为的实施的,此时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从犯罪中止的角度,书写诉状请求能够得到从轻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怎样算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现实生活中的遗弃行为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了,有些人因为刚出生的婴儿可能患有先天性疾病而将其抛弃,或者是老年人生活不能够自理带来很多麻烦将老年人遗......


·夫妻离婚房产孩子名下如何分配?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生育了孩子的,自然而然会产生父母对子女的关心、爱护和责任感,凡事都会更多地考虑到孩子,尤其是对于购房这种家庭大事,许多夫妻会......


·诉讼时效因破产中断吗?
      一、诉讼时效因破产中断吗?一般不会因为破产而直接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是因为债权人主动行使其债权才能发生中断效果,如直接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离婚纠纷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
      在对公司进行投资入股的时候,很有可能是以夫妻名义出资的,而这种情况下在公司的股份自然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然,日后夫妻离婚的,就需要对这部分......


·娘家拆房子女儿有份吗
      娘家拆房子女儿有份吗随着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日益发达,例如很多人都是在外打工,至于农村的老房子很多都会空出来了没人住或者放置。也有可能任由政府......


·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
      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


·介绍贿赂罪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介绍贿赂罪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什么?一、介绍贿赂罪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什么?介绍贿赂罪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从事贿赂罪的中介工作,因为自己一直以内的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有哪些?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有哪些?《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


·继子女
      继子女,也就是与自己登记结婚的一方生育的子女,但要注意此时的子女其实与自己并不存在血缘关系。它的构成原因大概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夫妻双方离婚......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土地只有一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金花街道、沙面街道、华林街道、多宝街道、昌华街道、逢源街道、......


·土地使用法律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法律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权利,且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