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企业里面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企业里面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话,最好先跟公司协商,协商一致的话,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规定的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那是在订立的正式劳动台同范畴下所行使的。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三天后劳动者就可以进行自离。公司要对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同时要结算试用期内的相应的工资,公司不能对劳动者相应的工资进行扣押,若公司存在这种行为的话,劳动者是可以通过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如果投诉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进行劳动仲裁。二、试用期规定最长是多久?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三、试用期内企业辞退员工的条件有哪些?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综上所述,很多企业对新入职的员工都规定一个试用期,这个会写入到劳动合同里面。员工在试用期不想继续干的,可以提请三天提出辞职,不能随时都走,否则就违反了劳动者的义务。如果员工在试用期被证实严重不合格的,企业也能将其辞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所谓合法经营,就是指在市场活动中取得了营业执照的商户才能算合
      所谓合法经营,就是指在市场活动中取得了营业执照的商户才能算合法经营。如果是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就应该向工商部门申请个体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包......


·刑法中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一、刑法中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量刑标准,应根据以下条文处罚:[刑法条......


·交强险残疾赔偿金标准计算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残疾赔偿金标准计算限额是多少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一、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法律适用是什么?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释义......


·夫妻之间有遗弃罪吗 遗弃罪怎么处罚
      一、夫妻之间有遗弃罪吗?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扣怎么办?
      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扣的,要及时的去缴纳罚款,执行拘留,取回车辆。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200到2000元罚款,并拘留15天以内;暂扣机动车,应当由机动......


·对于劳动关系本身就是公司和员工都有一个相互选择的权力的
      对于劳动关系本身就是公司和员工都有一个相互选择的权力的,国家在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也不可能就是完全的限制了公司的有些最基本的权利。例如说解除劳......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


·合同生效条件条款是否必备?
      合同生效条件条款是否必备?一、合同生效条件条款是否必备?合同生效条款是必备的条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最新河北合同诈骗罪数额多少应追诉?
      最新河北合同诈骗罪数额多少应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


·如何有效规避高空坠物
      如何有效规避高空坠物有多数的高空坠物致他人受伤的这种情况,在事后检查的过程当中才发现,这种高空坠物完全是可以通过人为的原因有效的避免的。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