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哪些情形可以由母亲抚养子女

哪些情形可以由母亲抚养子女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离婚时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二、母亲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离婚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8)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实践中,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跟随母亲一方的情形其实很多,但归根到底一句话,还是因为母亲的抚养对子女日后的健康、成长有利,那么才有更大的可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而女方在离婚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时候,也要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才有利于自己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合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如何适用?
      合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如何适用?(一)无约定违约金时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


·什么情况下为无效劳务合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无效劳务合同:(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务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一、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


·采取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可缺席判决吗?
      采取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一般有两种原因:1.离婚时,因法院难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2.法院在认定被告......


·非法集资和私募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和私募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


·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
      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


·外地离婚怎么起诉离婚?
      离婚的情形很多,情况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在外地进行离婚的,但是外地离婚怎么起诉离婚,对于这类比较少见的情形,您可能不是很了解。但是无论是在哪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


·一、夫妻离婚怎么判财产分配?
      一、夫妻离婚怎么判财产分配?夫妻离婚后法院判财产分配一般都是双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若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


·一,法律上交通事故致伤有何责任
      一,法律上交通事故致伤有何责任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


·社会抚养会判决书样本是怎么样的?
      社会抚养会判决书样本是怎么样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