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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租房合同的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的通用条款是以下几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都属于违约责任通用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大多数人在合同中都约定清楚了提前解约的条件,但是,有的时候租房合同中没有类似条款的情况下,发生了以上这些特殊情形出租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租赁合同中还约定了一些其他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条件,只要双方都能接受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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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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