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买卖不破租赁在破产中适用吗?

买卖不破租赁在破产中适用吗
  
  破产管理人为了尽可能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通过解除租赁合同的方式来限制“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1、所谓“买卖不破租赁”,系指在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并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将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于上述概念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细化: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上述法律规定均为普通法,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除了适用普通法以外还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等特别法的规定,且特别法的规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法律位阶高于普通法。租赁房屋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即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受到《企业破产法》的调整,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限制“买卖不破租赁”在破产清算中的适用。
  
  2、《企业破产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的拍卖竞买人对于破产财产的权利负担十分谨慎,如果作为破产财产的租赁房屋上尚存在租赁权利的话,将会使破产财产的价值大幅度的贬损,或是拍卖价格过低、或是无人竞拍,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严重者可能导致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同时,如果未能限制“买卖不破租赁”在破产清算中的适用,认可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话,会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优先于法定优先权、抵押权等在先权利,破坏了企业破产的法定清偿顺位。故破产管理人为了尽可能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通过解除租赁合同的方式来限制“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其法律依据即为《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解除或者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破产管理人通过此种方式清除破产财产的权利负担,保持破产财产的价值稳定。
  
  二、如何在破产清算中保障承租人的权利
  
  1、破产管理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可积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获得合适的清偿。
  
  2、破产财产拍卖时,承租人可以承租人的身份向管理人申请获得优先购买资格参与竞拍,从而避免装修等实际损失。
  
  三、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例外的情形总结如下:
  
  1.租赁物是动产的。
  
  2.先抵押后出租的。
  
  3.被查封后出租的。
  
  4.租赁物为破产财产,且在破产处理过程中。
  
  综上所述,对于买卖不破租赁一般在破产当中是并不适用的,但是承租人可以要求或者债权赔偿,同时在这个情况下承租人也可以申请优先获得购买该破产财产的权利,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保障了承租人的权利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别人欠钱不还打电话拉黑怎么办?
      别人欠钱不还打电话拉黑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


·自愿离婚3年后前妻要争夺抚养权可以吗?
      自愿离婚3年后前妻要争夺抚养权可以吗?可以争夺抚养权,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怎样通过诉讼追讨欠债?
      怎样通过诉讼追讨欠债?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其中,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讨债是最有强制力的方式。从程序上来讲,债权人应当怎样通过诉......


·监理合同管理程序有哪些
      监理合同管理程序有哪些监理合同管理程序一、签订监理合同,接受项目监理委托任务二、公司总经理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订“项目监理责任书”三、建......


·人中撕裂5厘米工伤鉴定几级?
      人中撕裂5厘米工伤鉴定几级?一般可以鉴定为十级,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


·一、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程序该怎么进行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程序该怎么进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因其具有跨国性而比国内贸易合同的履行复杂得多,其中包括费用的支付,运输问题,保险问题,海......


·国家对童工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禁止招录童工进行生产等工作,招录童工属于违法行为,重则罚款,轻则吊销营业执照。因为童工的成本低廉,仍有许多企......


·一、烟台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否有规定?
      一、烟台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否有规定?烟台市有关部门并没有规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也就是抚养费没有下限和上限。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


·罪犯得了哪些病监外执行
      罪犯得了哪些病监外执行一、罪犯得了哪些病监外执行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Ⅲ......


·行政传唤时间是多长,不得超过多久
      行政传唤时间是多长,不得超过多久对于传唤,在我国分为了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不同类型的传唤,规定的法律不同,当然规定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但这二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