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供水违约金收费规则对违约金是怎么收费的?

供水违约金收费规则对违约金是怎么收费的?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30条、《城市供水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用户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应当进行必要的催告。供水企业在合同中规定自逾期交纳水费之日起“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既未经过审批也未进行必要的催告,违反了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四百八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二、法定与约定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2、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供水供电公司是不得随便停止向使用户提供相应的资源的,并且如果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司配合拆迁或者是征地机构进行胁迫或者是强制拆迁的,被胁迫户可以要求供水供电等的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行为之诉和合同违约之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你知道劳动合同法终止条件是什么吗
      人要生存在这个世上,就必须要有提供能量的食物,那么想要获得这些有能量的食物,人们就必须要耕田劳作,付出自己的劳动力才能获取食物或者获得得到食......


·非法集资和传销有什么关系?
      传销由于他花哨的迷惑技巧,往往会让很多人深陷其中,难以自拔,而非法集资会让受害人遭受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从事传销和非法集资的人往往有着共同......


·同一起交通事一死一伤怎么赔偿?
      一、同一起交通事一死一伤怎么赔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


·集体土地租赁程序期限最长是多久?
      集体土地租赁程序期限最长是多久?在我国,集体土地包括农民承包的耕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到城市工作生活,导......


·在我国通知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一、在我国通知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在我国通知是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


·一、死亡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一、死亡抚养费标准是什么?死亡后抚养费标准: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


·企业买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企业买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吗?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业经营性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依......


·申请国际商标需要多久?
      申请注册国际商标需要多久?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采用先发证书后发审查意见书的方式,商标证书颁发时间:6个月左右。申请注册国际商标,有两种方式:......


·单位将钟点工辞退要补偿吗?
      单位将钟点工辞退要补偿吗这要看是否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如果签署劳动合同,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单位辞退是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如果......


·什么是指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伪造公司债券罪由什么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