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了什么

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了什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二、监视居住什么情形下转为逮捕监视居住是一种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刑事诉讼五种强制措施,不管是哪一种司法机关要采取的话,首先都是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情形,之后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来采取措施。其中,如果是监视居住的话,要注意看是一般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是后者,那么还需要符合一些特殊的条件才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自己家吗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自己家吗,有什么特殊情况?我国大大小小的公司林立,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国家的政策的扶持,对公司设立的标准不再那......


·商标注册要多少钱 商标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对于普通商标和注册商标,其实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注册商标是办理过登记备案的,此时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也会更多。而在我国,商标所有人要成为商标权人,......


·醉驾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会对路边行人造成非常大的生命威胁
      醉驾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会对路边行人造成非常大的生命威胁,是对交通法的漠视,法律一定会严厉打击。然而有些醉驾者渴望改过自新,希望通过立功......


·对方汽车肇事逃逸赔偿标准为多少
      对方汽车肇事逃逸赔偿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计算依据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


·工伤认定怎么作假,查出来会有什么后果?
      在向相关部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伤认定申请有可能会被驳回,有些人这时候想到认定作假,蒙混过关,得到每月国家和公司补助的少量金额,但是又不知......


·一、三方交通事故次责赔偿比例是多少?
      一、三方交通事故次责赔偿比例是多少?承担40%责任,首先要区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


·员工工亡赔偿标准
      员工工亡赔偿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交通事故对方不赔钱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对方不赔钱怎么办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交警强制措施怎么解除?
      交警强制措施怎么解除?交警强制措施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解除,交警作出的强制措施是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持刀伤人法律怎么处理
      持刀伤人的法律规定主要见诸于刑法。刑法分别规定了故事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以规制持刀伤人的行为。持刀伤人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或其以上程度的伤害的话......


·试用期后再签合同合法吗?
      有的单位,可能会先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在试用期过了之后,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后再签合同合法吗?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