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情况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二、哪些情况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发生交通肇事,并且之后肇事者还有逃逸行为的,这可以说很严重了。尤其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很有可能会导致伤者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从而造成伤者的死亡,这种情况下对肇事者的处罚相对也要重一些。尤其是交通肇事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同时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伤者死亡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将对肇事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免除债务的特点有哪些?
      免除债务的特点有哪些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2、免除......


·中国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怎么办
      刑诉法是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坚实的后盾,也是我国对犯罪分子惩罚最严厉的法律。普通老百姓可能认为该法律只处罚本国国民,如果外国人在我国......


·工程转包的定义及表现形式是什么?
      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薪资与口头说的不一致怎么处理?
      一、劳动合同薪资与口头说的不一致怎么处理?1、如果工资在合同和口头不一样,用人单位往往利用优势地位,欺压劳动者。但是你已经签署了该份协议,对你......


·确定工伤的赔偿是否合理
      确定工伤的赔偿是否合理,要看工伤等级应该得到的赔偿标准,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当事人如果受到的伤残等级达到了十级的标准,根据相关规......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怎样的?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怎样的?一、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怎样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由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来决定的,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基......


·财产侵权损害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您都知道的是在我国,前段时间出台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以前,民法当中的一些内容进行的修改,比如说您比较熟惜的就是诉讼......


·深圳醉驾取车罚款是怎么规定的
      深圳醉驾取车罚款是怎么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


·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
      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一、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1、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


·河北离婚房屋补偿款如何计算?
      夫妻通过恋爱,最终以结婚的方式走到了一起,延续幸福。结婚时,一般都会对生活质量有要求所以会共同买房,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对于共同买的房子,共同......


·如何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
      如何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一、如何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隐私权与名誉权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