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关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规定是什么?著作权保护范围和对象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二、侵权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例如,根据受伤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3、公布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受需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商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综上所述,公民完成作品后,经过著作权登记,其享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否则就是侵权。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比较广泛,根据规定,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软件作品等,经过登记后都受到保护,如果想使用,就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交通意外的误工费收入证明是否必须需要?
      交通意外的误工费收入证明是否必须需要?一、交通意外的误工费收入证明是否必须需要?交通意外的误工费收入证明是必须需要,误工费收入证明包括的内......


·越线停车扣分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越线停车扣分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越线停车扣分标准是扣2分,罚款100元。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


·欠款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欠款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欠款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


·生产伪劣兽药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
      生产伪劣兽药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生产伪劣兽药罪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中......


·安置房产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安置房产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一)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2年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离职是否有赔偿
      其实劳务合同和正规的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有所差别的,劳务合同当中规定的期限大多都是以项目完成的预期时间来约定的,在项目完成了以后劳务合同等于就......


·建筑法中关于规定工程质量的内容?
      建筑法中关于规定工程质量的内容?建筑物,可以是我们的房屋、可以是写字楼、也可以是大型的娱乐场所。这些都是我们不可能不去的地方。若其工程质量......


·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发生了转让?
      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发生了转让?一、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发生了转让?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


·提请商标无效申请复审的时效是多久?
      提请商标无效申请复审的时效是多久?申请无效宣告的商标驳回复审在被驳回后十五日内提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


·购买划痕险可以全车喷漆吗?
      划痕险是商业车险的附加险,主要是指如果车辆出险划痕后,保险公司可以理赔,但是,如果没有主险,是不得购买附加险的,如果划痕只有一点,车主要求全......


·如果行贿受贿派出所管吗?
      如果行贿受贿派出所管吗?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