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主动离职和辞退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动离职和辞退的区别有哪些?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
  
  1、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2、辞退是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
  
  (二)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
  
  1、辞职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劳动者。
  
  (1)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
  
  (2)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2、解聘的行为主体即解聘权的行驶者属于公司企业的管理者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二、员工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三、员工主动辞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时,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各地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
  
  对于公司来说,应对的方法就是尽量消除上述能够引发员工“被迫辞职”的违法行为,但谈何容易。单单一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就足以让多数企业叫苦连天,要想防范风险,只能自求多福了。
  
  综合上面所说的,主动离职和辞退是属于两种不同的做法,而且所产生的区别也会很大,一种是劳动者提出来,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来,但相同点都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关系,所以,在处理的上面就会以不同的情况来作不同的决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有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有什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效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效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效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刑事判决书生......


·侵权损害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


·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当一方想要借款有害怕对方不同意的时候,他通常会将自己的财产质押到对方那里,以获得同意。不过有时候,可能是朋友之间的借款质......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转移该怎么办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转移该怎么办?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转移该怎么办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


·变更公司地址准备哪些资料
      公司注册住所变更需要的材料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国家法律规定误工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法律规定误工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区别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区别有哪些(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


·缓刑前三个月严管可以改普管吗?
      缓刑前三个月严管可以改普管吗?一、缓刑前三个月严管可以改普管吗需要经批准。严管转普管是由矫正小组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的,没有具体的时间,一......


·一、公积金二手房屋买卖协议如何书写?
      一、公积金二手房屋买卖协议如何书写?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