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合法?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协议是合法,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1)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会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条法律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财产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而且还影响到第三人的财产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尔,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依据本条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在当代社会一般情况之下,夫妻结婚之后都不会关于财产作出特别的约定,但也有一些人员会约定财产制,那么就应当按照这个约定的情况来进行一个划分,即使最后离婚的时候也无需作为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只需要按照约定来执行就可以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法律规定近亲结婚怎么处罚?
      法律规定近亲结婚怎么处罚?按照现行法律,近亲结婚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处罚措施,但属于近亲关系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准予登记的,如果隐瞒事实骗取了登记,......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应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宅基地都是有使用权限的,一般的宅基地权限是70年,那么如果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应怎么办?如果到期了的话,那......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会马上批捕嘛?
      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会马上批捕嘛?《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商标侵权是指百分多少相似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似度多少会构成侵权,但是未经许可使用相似度高的文字图案注册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判定商标相似,应该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需要房屋他项权利怎么申请?
      需要房屋他项权利怎么申请?您都知道房屋所有权那有人知道房屋他项权利是什么嘛?简单的讲房屋他项权利包含典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等,典权要签订典契,......


·两个孩子共同抚养权怎么取得
      有的家庭选择生育一个孩子,满足条件的也生育了第二个孩子,但是有些家庭的夫妻甚至出现了离婚,同时也在争夺两个孩子共同抚养权。夫妻在离婚的时候,......


·有人欠钱十万不还怎么办?
      有人欠钱十万不还怎么办?1、首先可以向欠钱人催要欠款,并且录音或录像,以此取得相应的证据,2、也可以找都熟悉的人参与催款,以便以后做证人;3、催款......


·网上卖高价口罩应该如何举报?
      能举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已发布禁止哄抬物价、禁止私自贩卖与本次疫情有关的医疗器械及相关防护用具公告,高价贩卖口罩......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可以拒绝取保候审吗
      一、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可以拒绝取保候审吗?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


·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应注意什么?
      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应注意什么?一、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应注意什么重大决策的制定。谁控制了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拥有对重大决策的制定权。大股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