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监护人签字么

精神病患者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需要其监护人对其做司法鉴定来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利益,那么这个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鉴定完毕后需不需要其监护人签字呢?下文我们为您讲解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监护人签字么?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书上需要什么
  司法鉴定书有鉴定单位,鉴定人,委托人和被鉴定人规定。鉴定人签字即可,由于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我们今天为您讲解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监护人签字么,相信您已经很清楚的明白了。精神病司法鉴定书上只需要鉴定人签字即可,不需要监护人再去签字,希望此文可以帮助正在迷惑的你。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不退押金能采取什么方式来解决
      1、协商要求对方退还定金;2、协商后对方仍然拒绝退还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选择起诉方法的,在这里要注意这个要点:1、选择起诉法......


·法律规定分公司章可以签合同吗?
      法律规定分公司章可以签合同吗?就可以的;合同对签章单位而言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总公司授权,对总公司没有约束力。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


·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


·民事诉讼不想当证人可以吗
      民事诉讼不想当证人可以吗一、哪些人可以成为证人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


·公路运输合同范本是什么?
      公路运输合同范本是什么签订公路运输合同,是为了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托运方和承运方签订公路运输合同能够在......


·从法律层面来看社会抚养费15年以前不交的怎样处理?
      赡养父母子女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随着教育的缺失和素质水平的低下,一些人试图钻寻法律的漏洞,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从法律的......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1、罪体行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行为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


·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规定有哪些?1、《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


·继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形成有继承权吗
      继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形成有继承权吗一、继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形成有继承权吗?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


·安徽农村拆迁土地的赔偿的最新标准
      安徽农村拆迁土地的赔偿的最新标准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一、安徽省产权交换式补偿:(一)安徽省房屋......


·私人汽车如何防高空坠物
      私人汽车如何防高空坠物1、不主动抛物这是违法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