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审查起诉羁押办理逮捕手续是强制性的吗

一、审查起诉羁押办理逮捕手续是强制性的吗?审查起诉羁押办理逮捕手续是强制性的,逮捕手续主要就是逮捕证,没有逮捕证的话,公安机关是无权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但新《刑事诉讼法》第 93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需要羁押是根据检察院的审查结果决定的。二、审查起诉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事实上,如果必须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在进入到审查起诉之前就已经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了,一般不会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才突然决定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同样,如果之前没有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做法也没有违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在我国抹灰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有哪些
      抹灰工程其实也就是平时您所说的粉刷工程,这在任何的建筑工程当中都能够见得到,平时自家修建房屋的时候肯定也有抹灰工程。抹灰工程在修建完成以后,......


·运输毒品罪未遂认定是怎样的
      运输毒品罪未遂认定是怎样的在我国,运输毒品是一大忌,只要被发现在运输毒品,就会被判运输毒品罪,但运输毒品罪可分为运输毒品罪既遂和运输毒品罪......


·离婚官司的收费标准是以律师的收费标准和诉讼费的标
      离婚官司的收费标准是以律师的收费标准和诉讼费的标准来进行衡量的。离婚官司都是要请律师的,肯定是要付费的。我们都知道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工资,虽......


·自驾车上下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自驾车上下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一、自驾车上下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一、劳动合同补办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吗?
      一、劳动合同补办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吗?劳动合同补办时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


·通常在贷款买房的情况下,需要购房者自己支付首付款,然后剩余的
      通常在贷款买房的情况下,需要购房者自己支付首付款,然后剩余的房款,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不过此时有人就问了,那贷款买房子首付多少钱呢?其实针......


·哪些情况下不得进行假释 不能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但并......


·审查起诉通知犯罪嫌疑人单位吗
      审查起诉通知犯罪嫌疑人单位吗审查起诉告知书当然会通知给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告知书本身就是要下发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审......


·上市公司并购后股价受到的波动影响有哪些
      上市公司并购后股价受到的波动影响有哪些上市公司并购后不但能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实现公司之间的资源互补,还能为公司带来更好的利润和强有力的竞争......


·一,交通事故人伤对方直接起诉的时间有多久
      一,交通事故人伤对方直接起诉的时间有多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一般哪些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哪些属于抽逃出资行为(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