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犯罪中中止的含义是什么?

犯罪中中止的含义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一种形态,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对于造成了犯罪中止的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和处理,但如果造成了实际的损伤的情况下, 也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严格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工程,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和验收,因为建筑工程......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及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及范围是什么一、概念介绍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


·厂里打饭时摔伤算不算工伤?
      厂里打饭时摔伤算不算工伤?一、厂里打饭时摔伤算不算工伤?厂里打饭时摔伤不一定算工伤,因为需要看具体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属......


·什么条件下属于批捕,怎样办理的
      一、什么条件下属于批捕,怎样办理的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


·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具体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具体指的是什么劳动报酬(Laborremuneration)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


·举报公安违法办案找谁?
      举报公安违法办案找谁?一、举报公安违法办案找谁?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


·民事诉讼终审判决可以申诉吗?
      民事诉讼终审判决可以申诉吗?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诉讼终审判决指的是法院的二审判决,因为在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所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终审判......


·车辆撞车逃逸怎么处理未成年
      年满16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致人重伤以上就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同......


·离婚一年还可以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一年还可以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吗离婚一年后,不负责抚养的一方想就更孩子抚养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检察院起诉书建议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起诉书建议缓刑的情形有哪些?检察院起诉书建议缓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023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