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赠与合同必备条件有哪些

赠与合同必备条件有哪些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二、赠与合同的终止的情形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的成立,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要一致,要是赠与人做出了赠与财物的意思表示,但此时受赠人却并没有接受财物的意思,那么赠与合同也是无法成立。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赠与合同与一般馈赠礼物这种单方行为的不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订购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订购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市场当中的合作关系是非常多的,涉及到具体的合作的事项也是各种各样的。所以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格式,要求都会存在差异......


·公证处公证流程是怎样的
      公证处公证流程是怎样的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


·一、没工作怎么付抚养费吗?
      一、没工作怎么付抚养费吗?没工作需要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抚养费的数额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当地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


·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一、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劳务关系是什么意思
      劳务关系是什么意思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


·摩托车超载一人怎么处罚
      驾驶两轮摩托车,若是超载一人,也就是加上车主一共乘座了三人,即使车主的证件齐全,而且也都佩戴头盔,就是单纯超载一人,交警也要处罚200元罚款,扣......


·吸毒驾驶所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吸毒驾驶所带来的危害有哪些?一、吸毒驾驶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毒驾”和“酒......


·遗嘱人立遗嘱怎么办理公证?
      (一)申请遗嘱公证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


·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算方法是什么?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算: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


·相关知识
      相关知识1、被告是否出庭,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2、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


·债权债务时效有多长时间?
      债权债务时效有多长时间?我们相信很多人都有把自己的钱借出去但对方不还的经历,有时候我们对对方还无可奈何。若是金额少点我们还能置之不理,若是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