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交通事故伤后复查谁出钱?

一、交通事故伤后复查谁出钱?交通事故出院了以后的复查费用仍然由肇事者支付,也就是责任方承担。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疾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但是,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医院的病假条,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2000元(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受害人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二、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也就是责任方,需要对受伤者的相关治疗和系列损失赔偿进行支付费用。具体的支付费用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来进行相关判断。双方也可以对赔偿费用和误工费用进行相关的协商,以此来达成一个准确的标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是权利的客体是否具有物质性。具体两者的区别如下:(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


·刑九玩忽职守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九玩忽职守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九玩忽职守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判刑标准是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个人报工伤需要的材料?
      一、个人报工伤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


·保释金可以取回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就可以领取保证金:(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


·房屋出租中介法律责任有哪些?
      房屋出租中介法律责任有哪些?房屋出租中介法律责任有保证提供跟签订合同有关的一些事项都是真实有效的,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


·辞退工伤员工补偿包括什么
      辞退工伤员工补偿包括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


·先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先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在我国民法典律制度中有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先行抗辩权等。其中先行抗辩权是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出现的最为晚,把其加入......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


·离婚孩子归男方女方拿抚养费吗?
      离婚孩子归男方女方拿抚养费吗根据规定,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依法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


·父母与其中一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吗
      父母与其中一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吗一、父母与其中一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吗一般来说不可以,订立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是法定继承人,是......


·民事诉讼时效多长时间?如何规定?
      法制节目中总会出现民事诉讼时效这一名词,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丧失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