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残值费谁出?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残值费谁出?对方全责,则残值费由对方出,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的情况很少很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余价值。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不能因参加财产保险而取得额外利益。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理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二、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其一,在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归属于保险人。其二,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将残值归车主的做法是合理的。不过,如果车主对3万元的残值金额有争议,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或者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并要求重新认定,但只要进行了认定,那么就可以由事故责任方来支付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轿车超载怎么处罚
      轿车超载的处罚: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


·网上商城加盟网店被骗了怎样维权?
      网上商城加盟网店被骗了怎样维权?现在很多年轻人都会在网上购物,在网上购物的时候很多人看中这家商店的好评度,但是殊不知这些好评现在都可以通过用......


·个人合伙债务怎样承担?
      个人合伙债务怎样承担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


·南京劳动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南京劳动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南京劳动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甲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


·事实抚养公证收费需要多少钱?
      事实抚养公证收费需要多少钱?一、事实抚养公证收费需要多少钱?大概二百元左右;申请与受理第二条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


·确定遗产的范围应注意什么问题?
      在确定遗产的范围时,我们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


·担保责任的免除条件?
      担保责任的免除条件有哪些一、担保责任的免除条件有哪些依照法律的规定,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如果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保证人应当按照......


·获得假释的条件包括哪些
      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有条件的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正在服刑的罪犯获得假释的条件有......


·一、安徽省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安徽省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


·公司解散股东员工赔偿是怎样的
      公司解散股东员工赔偿是怎样的?一、公司解散股东赔偿《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犯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