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收养孤儿提供哪些材料?

收养孤儿提供哪些材料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从《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了解到,要收养孩子还需要办理收养手续才行,而一般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是在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手续,此后收养关系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而在被收养人尚未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过要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话,则属于例外情况。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时候,收养的子女要是年龄超过了8周岁的,还应该征得其本人同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内容规定如何?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内容规定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


·债务纠纷官司如何打
      债务纠纷官司如何打首先,要确认到底是哪种债务关系。债务从其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由订立合同而来,除此以外,还有侵权行为的债务关系、不当得利......


·劳动合同法中停工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中停工应该怎么办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中停工,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  1、如果保留劳动关系,停工一个工资支付期后的时间,可以改发......


·商标转让价格是多少,如何办理
      商标转让价格是多少,如何办理商标可以转让给个人,转让给个人受让人需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那么具体该如何办理呢?进行商标转让价格又是多少呢?即商......


·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
      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车已经不再是奢侈品了,而是一个基本上家家户户都有一辆的代步工具。但是与此同时让人忧虑的是,交通事故变多了,醉驾、超速、......


·怎样区分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负同等责......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大力支持基础交通设施,高速公路建设如火如荼。在建设中,避免不了拆迁问题,因......


·交通事故责任人赖账怎么办?
      当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都开始考驾照,有些人因为胆子小或者胆子太大都随随便便的开车上路,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私家车也逐渐增多,交通事故也越来......


·恩施州检察信息公开开条例是什么
      恩施州检察信息公开开条例是什么恩施州检察信息公开条例是什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