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缓刑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缓刑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该条第二款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四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撤销原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后能否再次宣告缓刑的问题,存在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对此认识不同,笔者发现也有部分法院就此争议给《人民司法》投稿咨询,但《人民司法》编辑部的答复也前后矛盾,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二、缓刑适用的条件《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的六个必备条件是: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对同时具备上述六个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对于已经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或者发现漏罪的,前者是继续危害社会,已经有再犯罪的危险,后者是没有悔罪表现,没有如实全部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属于认罪不尽和不实的表现,二者均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的实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均不得再次宣告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上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适用于缓刑则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又存在新的犯罪事实的,则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他项权证交给银行需要多长时间放款?
      现在,贷款已经成为很多人买车买房的一种消费模式。甚至我们在淘宝上也可以使用分期,这样极大的刺激了消费,让人们的消费能力大大的提升,对于国内经......


·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会判得重吗?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会判得重吗?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是否会被判的重,是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犯......


·建筑工程钢筋工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钢筋工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


·员工辞职提前通知单位是必须的吗
      我们发现有很多劳动者不管是处于试用期还是转正之后,在想要辞职的时候一般都是会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用人单位的。那是不是意味着员工辞职提前通知单位是......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意义条件是什么?
      我国现在是法治化社会,人们的在生活中都能使用到法律来解决自己的问题纠纷,保障自己的权益,监护人一般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未成年人没有处......


·房屋拆迁,对于政府选的评估机构不满意,怎么办?
      房屋拆迁,对于政府选的评估机构不满意,怎么办?  一、房屋拆迁,对于政府选的评估机构不满意,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


·尾骨移位什么程度司法鉴定可为轻伤害
      在我们对于损害的结果有一定的纠纷的时候,一般是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由专业的人士和机构来得出结果的,这样是具有说服力的。而且,我们在进行鉴定......


·监狱服刑人员减刑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而言,要是表现良好甚至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那么就是可以获得减刑机会的,这样实际坐牢的期限就会少一些。不过要想获得减刑就......


·一、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一、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1、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1)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