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劳动仲裁不同意调解多久裁决?

劳动仲裁不同意调解多久裁决?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45天内能拿到裁决书。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2、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二、扩展资料:《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当”举证是个义务,如果举证不能,仲裁庭将没有证据进行裁决,没有履行仲裁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败诉后果。该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9条对于证据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一)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第3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收集证据并不是仲裁庭的义务,而是仲裁庭的一种权利。在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证据证实时,仲裁庭对证明一方主张的证据可以收集,也可以不收集,收集与否是他的权利。因此,在仲裁程序中,举证义务和举证责任就全部落在当事人身上。针对于劳动仲裁的相关说法,一般来说需要根据仲裁庭对案件进行相关研究,即使在仲裁上会有双方进行相关的发言,但还是要根据事实情况来进行相关判断。判断完毕之后冲裁庭会根据实际的相关情况来对案件进行一定的判断裁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书面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标准是什么意思?
      一、书面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标准是什么意思?工资标准就是岗位谈好的工资总额,这只是工资,就是每个月按照多少钱发放工资。很多公司的工资标准里面还......


·江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江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由于前提条件不同,在高速路的征地补偿标准上也会出现不一样的情况,因为要从很多的参考因素方面来考虑,比如市场......


·离婚时主动放弃抚养权是否可以
      离婚时主动放弃抚养权是否可以?可以主动放弃抚养权,但必须要定时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其实从大体上来说有很多地方都是相同的,但是细分下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而且法律方面对劳动关系和劳......


·征地拆迁管理费是什么,支付标准是什么?
      征地拆迁管理费是什么,支付标准是什么?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基础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大量的土地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被拆迁。用地单位及其施......


·保外就医最长期限有多长
      保外就医最长期限有多长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保外就医期限将到的罪犯,监狱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罪犯到监狱进行检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


·安徽修路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年都有哪些要求
      我国对公民的保护权益十分健全,对于当事人的各类法律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征地是政府进行建设时征收的土地,那在征收这类土地时,主要的补偿标准时土......


·绑架罪的未遂与预备有哪些区别?
      绑架罪的未遂与预备有哪些区别?一、绑架罪的未遂与预备有哪些区别?绑架罪中预备、未遂或者中止是绑架罪量刑必须考虑的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但是,......


·在疫情期间上班怎么算工资
      在疫情期间上班怎么算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


·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未参加经营管理该如何维权?
      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未参加经营管理该如何维权?  一、股东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


·版权登记职务作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版权登记职务作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版权登记职务作品需要的材料有: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