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土地使用年限深圳的规定有哪些?

各类土地使用年限如下: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扩展资料:土地性质的分类: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综合用地的概念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业、工业、住宅等)所构成的土地。五证两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上市销售必须持有“五证两书”。 “五证”是指:《预(销)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书’是指:《房屋质量说明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质量问题,是指产品质量的问题。但是对于从事
      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质量问题,是指产品质量的问题。但是对于从事建筑工程的行业的职员来说,工程质量的问题则是指那些投入市场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不合......


·起诉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起诉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因此,对于重......


·临时土地使用证年限是多久?
      临时土地使用证年限是多久?您接触的比较多的可能就是土地使用证了,土地使用证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凭证之一,在许多场合中都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但是,......


·一、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可以执行吗?
      一、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可以执行吗?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可以执行用以偿还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


·出租方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出租方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1、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


·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割规定
      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割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


·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界定
      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界定现今市场上各式商标层出不穷,很多时候人们知道某种商品是从这种商品的商标开始的,由此可见商标的重要性,可是有时候商家为了利......


·遗产继承顺位及比例是怎样的?
      一、遗产继承顺位及比例是怎样的?遗产继承份额比例是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相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一、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


·结伙斗殴必须一方三人以上是否存在
      结伙斗殴必须一方三人以上是否存在三个人打一个人不一定是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


·股份制公司股东怎么签订债权协议?
      股份制公司股东怎么签订债权协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