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是我们生活生产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3、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总分包质量责任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4、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5、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使用。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二)监督总站(站)对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资格进行审核。
产品出厂须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构件应标明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并加盖检验合格证章,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构件,须按照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依据法律法规
监督总站(站)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1、开工前,核查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依法审查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措施,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2、施工中,监督检查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情况,检查监督施工质量,特别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部位的施工质量。
3、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的质量。
4、竣工后,核查施工企业申报竣工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违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不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擅自开工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不按规定的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进行产品生产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3、在施工或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总站(站)质量核定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并限期返修,使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事故的,由市或区、县建委给予降低企业等级的处罚,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最重要的就是完善监督制度,落实监督关卡,绝不放任何有问题的建设工程进入生活生产中。例如要完善责任归属制度,各部门权责明确;技术部门制定工程标准等等,一旦发生事故或是查出危险,应立即查处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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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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