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非正当防卫吗?

我们您都知道,当面临不法分子对我们造成伤害时,我们可以采取措施防卫,若对犯罪分子造成伤害也不用付法律责任,那么,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非正当防卫吗?下面本站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是否都是非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一起来阅读文章内容吧!
  
  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非正当防卫吗?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及防卫过当的区别不是正当防卫,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事先防卫就是侵害没有开始,事后防卫就是侵害已经结束防卫,防卫过当就是防卫过程中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现在分述如下:
  
  (一)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因此,防卫人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这就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这里所谓对不法侵害的认识,是防卫人意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认识内容包括防卫起因、防卫人产生正当防卫意志的主观基础,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的正确反映。没有正当防卫的认识,就不可能产生正当防卫的意志,也就没有防卫意图可言。
  
  (2)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正当防卫意志体现在对防卫行为的自觉支配或者调节作用,推动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并且积极地追求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正当防卫的目的。因此,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二)防卫起因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因此,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1)法益侵害性。这里所谓法益侵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具有不法的性质。
  
  (2)侵害紧迫性。这里所谓侵害紧迫性,一般来说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质的特征。没有法益侵害性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因此不发生侵害紧迫性的问题。侵害紧迫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量的特征,它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防卫起因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的起因限于为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允许的范围。总之,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不法侵害,确切地说,它是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
  
  (三)防卫客体
  
  正当防卫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因此,防卫客体的确定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防卫客体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因为不法侵害是人的积极作为,它通过人的一定的外部身体动作来实现其侵害意图。为了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性、暴力性的防卫手段。应当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也可以成为防卫客体。
  
  (四)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是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之一,它所要解决的是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行阶段,这个实行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且尚未结束。因此,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开始时间。这里的关键是要正确地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笔者认为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全面分析。例如,对于入室犯罪来说,只要已经开始入室,未及实施其他侵害行为,也应当视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在个别情况下,不法侵害虽然还没有进入实行阶段,但其实施却已逼近,侵害在即,形势十分紧迫,不进行正当防卫不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2)终止时间。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所以,必须正确地确定不法侵害的终止,以便确定正当防卫权利的消失时间。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得再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第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正当防卫人之所以必须停止防卫行为,是因为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危险,或者不需通过正当防卫排除其危险。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文章内容的阅读,相信您对于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非正当防卫吗这个问题应该已经有所了解,您还是尽量要保持理智,当面临犯罪分子侵害时要勇敢的进行防卫保护好自己,采取适当防卫,以免自己受到侵害的同时还要因为防卫不当而担负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法律上如何判定逆向行驶?
      法律上如何判定逆向行驶?1、在划有道路实线分隔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其中道路分隔线为双实线、单实线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越线行驶。2、在......


·认罪认罚185万判几年
      这个要看你具体犯什么罪了,但是基本上都是会判刑3-10年,因为金额巨大,虽然认罪认罚,但是这个不足以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


·犯罪中止免除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中止免除处罚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有证醉驾摩托车应该怎么处罚
      有证醉驾摩托车应该怎么处罚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民事诉讼法关于笔迹鉴定谁来承担费用?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笔迹鉴定谁来承担费用?需要按照情况而定,可以按照鉴定结果来认定和处理的。谁申请谁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中华人民共......


·疫情工资发放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疫情工资发放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


·交通轻伤要求赔付误工费怎么办
      一、交通轻伤要求赔付误工费怎么办?轻伤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应该结合对方提供的误工时间和收入证据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严重吗?
      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严重吗?一、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严重吗?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处罚是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


·民事诉讼律师代出庭可以吗
      民事诉讼律师代出庭可以吗一、民事诉讼律师代出庭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民事诉讼中请不请律师是个人自愿,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请了律师的话,自己可以委......


·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是怎样的
      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是怎样的一、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是怎样的1、生效时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即......


·在深圳公开宣判就必须要公开审理吗
      一、在深圳公开宣判就必须要公开审理吗?不一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