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组织卖淫罪会被判刑多久

卖淫嫖娼虽然一直成为国家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很多酒店、会所、KTV等娱乐场所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依然铤而走险,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卖淫活动。为了禁止卖淫嫖娼,法律对组织卖淫严惩不贷。那么在我国,构成组织卖淫罪会被判刑多久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组织卖淫罪会被判刑多久
  
  组织卖淫罪侵犯的主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组织卖淫什么是属于情节严重的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应该加强处罚。比如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有这类情节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组织卖淫罪该如何认定?
  
  (一)罪与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三)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我国已经取消了组织卖淫罪的死刑处罚,也就是说现在对于犯组织卖淫罪的人而言,即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此时也是不可以作出死刑处罚的。毕竟法律中没有授权法官可以作出这样的处罚,要是法官判处了死刑,则就会出现量刑不恰当的问题,这是违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行政处罚信息如何消除?
      行政处罚信息如何消除?一、行政处罚信息如何消除有时候人们会有一些不当行为,而导致自己接受行政处罚。并且更麻烦的是这些行政处罚还会被记录保......


·吉林省征地补偿条例相关内容是什么?
      土地自古以来都是人们的重中之重,可以说人们离开土地没有办法生活。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许多关于土地的政策,由于这些政策的出台,人们的生活水平......


·离婚案件孩子抚养代理词如何书写
      离婚案件孩子抚养代理词如何书写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是案件判决结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离婚案件孩子抚养代理词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关于争夺孩子......


·取保候审押金退回流程是如何的
      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公安机关,退还押金,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还要提审吗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还要提审吗?被批捕后一般还是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的,正式批捕后,由侦查单位负责提审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未移交检......


·民事诉讼撤诉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撤诉程序是怎样的?一、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未离婚可以要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的。其实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不仅仅是说离婚以后夫妻双方要承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首先
      首先,这份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你希望完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改签。但一般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就是这么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流程的,为了......


·建筑企业由分公司签订合同可以吗?
      建筑企业由分公司签订合同可以吗?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无论分公司是否以自......


·劳动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据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危害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有些人可能都没有听说过,对于共同犯罪的相关内容,那么我们今天就给您讲述一下,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之间的区分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说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