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民事行为受到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最新颁发的《民法典》最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也是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只有有效的民事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有哪些?
一、《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效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什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意:(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主体实施才民事行为,才会发生法律的效力,这些条件主要是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没有违法,否则将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还会收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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