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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费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一、保险管理费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1、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2、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3、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4、其它费用
  原税法(2008年1月1日废止)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现税法规定: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费用审查类别
   1、无形资产摊销的审查
  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估价是否真实、合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是否合理,注意查明无形资产仍可长期使用而其价值已全部摊销,或者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已到,而其价值尚未摊销完毕的情况,这可通过查阅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账查明;有无将无形资产摊销列入固定资产折旧的错误处理。
   2、土地使用费的审查
  主要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核实列支的土地使用费是否真实、正确;有无将上年度或下年度的土地使用费列作当年费用;对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或虽已办理了证书,但当年未支付土地使用费的,应查明其是否按规定预提了土地使用费,并计入当年损益。
   3、职工教育经费的审查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其审查主要是审查是否按规定提取,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被挪作他用的情况等。
   4、技术转让费的审查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为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其审查主要包括:
  ⑴企业是否与技术出让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及其附件和手续是否完备、合理,重点审查技术转让费的标准是否合理。
  ⑵当期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的时间、方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的规定标准相一致,接受转让的技术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
  ⑶按合同规定当年应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用是否已全部支付,未按期支付的,在年终会计结算前,是否按差额部分提取转出,计入当年损益。
  ⑷有无将专有技术及专利摊销数列入技术转让费中。
   5、研究开发费的审查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了开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等支出。其审查主要包括:
  ⑴是否将主尖由管理费用列支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相关项目,可对企业单位产品成本的异常变动进行追查。
  ⑵是否新产品试制失败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当做资产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⑶对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剩余材料等,未从管理费用中扣减,而将其作为其他收入,或转入“小金库”,这可通过核实资产予以清查。
   6、坏账损失的审查
  坏账损失是指应收账款中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的核算 ⑴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正确性,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
  ⑵是否确实发生了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是否有事实依据。
  ⑶企业在年末是否根据应收账款余额调整坏账准备金账面金额。
  ⑷企业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实际收回时,是否及时入账,并冲减管理费用或坏账准备。
   7、业务招待费的审查
  业务执行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⑴是否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计算列支业务招待费,有无多列支的还必须况,如有超过,应查明原因,并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计算。
  ⑵企业当期所列的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⑶所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与企业业务经营有关,若发现存在与业务经营无关的支出,应查明其用途,并作出处理。
  ⑷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有无预提的现象,若有,应予以冲回。
  ⑸企业全年正常的业务招待支出总额,是否超过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原来执行的税法规定,自2018年初就失去法律效力。故而公民在购买保险之后,需要按照新的规定,缴纳税额,切忌逃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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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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