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很多家庭里面只有一个孩子

很多家庭里面只有一个孩子,因而在离婚的时候就只能由一方获得抚养权,而另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但现实中,有女方在离婚的时候明确表示自己不要孩子抚养权也不会出抚养费,遇到这样的情况,男方要怎么办才好?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女方不要孩子也不出抚养费咋办?
  
  如果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抚养费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要是父母一方却是不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这样的情况下可以不支付抚养费,也不用直接抚养孩子,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就免除了父母的抚养义务。毕竟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父母对他们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而现实中遇到女方不要孩子也不出抚养费咋办呢,此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劳动合同是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劳动合同是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合同解除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劳动者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那么如果单位辞退我不给开解......


·什么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一、什么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


·债权人抢劫债务人是抢劫罪吗?
      债权人抢劫债务人是抢劫罪吗?在当下社会中,要债已经成为了一个大难题。许多债权人面对债务人,各种花样逃避债务的方法束手无策。因此,有些债权人为......


·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多少天到法院
      一、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多少天到法院?批准逮捕后一般情况会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侦查2月审查起诉1个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


·企业雇佣童工处罚谁?
      在我国,雇佣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为雇佣童工。未成年人成人童工,首先是父母监护不到位,允许孩子去当童工,其次为孩子介绍工作的职业介绍中心也......


·一、劳动合同法多少条是无偿辞退?
      一、劳动合同法多少条是无偿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根据法律规定复婚多久可以再次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复婚多久可以再次离婚?一、复婚多久可以再次离婚?复婚之后随时都可以再次离婚。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复婚后,如果想离婚......


·交通事故后伤者不出院怎么办
      交通事故后伤者不出院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首先要立即报案,包括交警报案和保险报案,以便日后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现实中有些伤者借事故借题......


·高空坠物的赔偿事项都是什么?
      高空坠物的赔偿事项都是什么?在小区生活的时候,有一件事情一定要进行提防,那就是防止高空坠物,因为高空坠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是怎样的?1、高风险等级基金类型有:标准股票型基金、普通股票型基金、标准指数型基金、增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