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主体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
一、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确的情形下是好解决的,也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本条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前述几起案件,将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列为被告,无论是原告起诉还是法院判决,都是不得已之举。
从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包括三类:
(1)与土地相连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3?地上堆放物。
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的物件应是指第2种情形,即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因此责任人应是该搁置物或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该责任人只能是惟一的,而楼上其他住户因不是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此不可能是责任人。
从法院裁判的理由来看,将这些不是责任人的其他住户列为被告的原因除了查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外,还因为他们是该楼房的实际管理使用人。那么这个理由能否成立呢?从表面上看,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这些住户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均享有该楼房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是该楼房的实际管理使用人。但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的物件不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本身,而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因此只有一户住户对该物件享有所有权,实际管理使用该物件,而其他住户均对该物件无所有权,也不实际管理使用该物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法律规定中是严格区分开的,因此不能以这些住户是该建筑物的实际管理使用人就当然地认定他们也是该致害物件的实际管理使用人,故法院裁判将不是该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其他住户列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态
从几起案件的法院裁判看,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之所以不能免责,是因为法院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理,认为楼上住户都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与该伤害事件无关的证据,都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因此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能否成立呢?有关这类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主要有:?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内容已见前述?;?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上面几项规定,第?1?种情形是实体法的规定,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倒置的是主观要件;第?2?和第?3?种情形是程序法上的规定,第?2?种情形规定倒置的是“侵权事实”。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究竟是指损害行为还是指全部构成要件,没有明确,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操作不统一;第?3?种情形是对第?2?种情形的具体化,两者具有承续的关系,它更加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态仅限于主观要件,即加害人的过错,而其他法律要件仍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在诉讼中必须对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以及损害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此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态只是主观要件即加害人的过错。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排除
判令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难以自圆其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定。那么法院裁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正确呢?笔者持否定意见。第一,从主体上讲,公平责任只适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高楼坠物伤害案件的加害人只有一户住户,因此说如果法院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只能在这一户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适用。第二,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而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要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在主观要件上是互相排斥的。综上所述,关于以上案例以及关于楼房主体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这一问题的相关资料,我们已经为您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在面临楼房高空坠物的责任的时候不管是谁的责任,都要听从相关专门机关的建议,通过这些建议来解决问题,如果说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通过我们网站在线联系律师,希望能给您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有哪些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有哪些一、为什么经常出现工程款被拖欠?(一)出现拖欠工程款——工程原因。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
·浙江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许多等级,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死亡事故,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不在少数,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诉讼中证据有哪些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
·网贷钱不还会怎么样?
网贷钱不还会怎么样?建议尽快偿还欠款,造成严重逾期将面临:一、承担高额逾期费用。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
·现在生活中
现在生活中,由于工作问题等原因可能会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那么对于这种工作中造成的工伤,在法律规当中工伤认定后多长时间定伤残鉴定呢?我们在生活中可......
·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回避情形有几种
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回避情形有几种一、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回避情形有几种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是怎样的
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是怎样的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交通事故两处伤评残达到多少级
交通事故两处伤评残达到多少级交通事故两处伤评残达到伤残十级。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要求:劳动合......
·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的时间是多久?
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的时间是多久?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