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高空坠物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是偶尔会发生的,此时必然伴随着一些民事赔偿纠纷,为了缓解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压力,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适宜的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的内容。
  一、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二、高空坠物伤了人由谁来赔偿?
  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当属公共安全问题,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作为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有责任就此展开侦查。但在济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后,当地公安部门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显然是在逃避义务,就连公民自杀死亡如果存在疑点都要警发介入调查,何况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种做法在社会上影响恶劣。当然在重庆烟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均介入调查。深圳警方采取了核查及现场勘查、询问疑犯、等取证措施,并做了侦查实验,但仍旧不能确定玻璃是从谁家扔出的。这是否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没有责任了呢?否也。“在道路和行走中没有恐惧和危险,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会,应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连走在马路上都会受到人身危险,公民安全感何在?连待在家中(高层居户)都要被索赔,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会不是看经过,而要看结果,像高空坠物伤人,公安部门无法查明加害人时,政府则要买单!这是一部民事类型的法律规范,由此来说,责任主体只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即可,若造成了他人的生命受到损害的,可以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请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楼房有土地使用证的依据是什么
      其实本身有一多半的人在生活中是根本没有机会能够接触得到毛坯的土地的,这也是您容易忽略土地使用证这么重要的物权证明的关键所在,因为我们所关注的......


·工程质量监理责任是什么?
      工程质量监理责任是什么?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监事有风险吗?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监事有风险吗?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监事有风险吗?根据监事有无过错确定,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监事的义务和责任:(1)......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


·注册商标的续展有几次?
      注册商标的续展有几次关于续展的次数,《商标法》无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商标所有人愿意,商标专用权经重复续展并邀纳费用后有可能无限期保留。这......


·基金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基金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企业运营的范围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总的来说只要是法律允许的,正常的合法的都可以。一般来说,像金融类的公司,所面临和承担的......


·现在买房子产权多少年产权年限准确来说指的是土地使用年限
      现在买房子产权多少年产权年限准确来说指的是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产权其中包括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永久的,而......


·《公司法》挪用资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挪用资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滥用权力干扰公司的日常经营。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


·遗弃罪向公安局报警怎么进行
      现代人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的情况下,有些思想却日趋下降。比如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子女对父母不履行抚养责任,将老人遗弃,或者,父母遗弃孩子的这些事情......


·醉酒驾驶一般关多久?
      需要看案情。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要看具体的肇事行为,需要看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在我国借车协议应该怎么写
      在我国借车协议应该怎么写现在市场上的汽车租赁公司也是不在少数的,而且您在生活中也有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借车。除了像一些公司借车需要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