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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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也是可以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而在不作为犯罪中又可以具体分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纯正的不作为犯罪。针对不同的情况,法律中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存在差异。那其中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又称真正的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学界的表述不一致。有的认为,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有的表述为,所谓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凡是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某种犯罪。还有的表述为,真正不作为是指刑法规范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但是,他们都说明了一点,纯正不作为犯罪是刑法中明文规定了其构成要件的犯罪。在纯正不作为犯中,因为构成要件上所要求的不作为内容从法条上比较容易看出,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较容易确定。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就无法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由哪些“法律”规定;该“明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界颇有争议。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在理论上曾有人持肯定的观点。但现今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也并非所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作为义务都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根据;如我国宪法第53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那么某有钱人见有个乞丐饿倒在自己家门口视而不见,还把剩菜剩饭倒进下水道,结果两天后乞丐饿死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义务也应该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既然有钱人违反了社会公德,我们就此可以认定其构成犯罪,但显然这与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相互矛盾的(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只有法律性质的义务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单纯的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如果某有钱人见其妻子饿倒在家门口还见死不救,结果导致其妻死亡的就构成不作为犯罪。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所以需要说明的是,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基于上述分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并经由刑法认可或要求的作为义务。(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能够对于危害结果形成的关键因素。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即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例如值班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但如果医生自己都得了“非典”,他根本就没有能力救助病人,如果法律规定医生在这种情况下构成犯罪,那就不够科学了。再如,军人在战时有服从命令、奋勇杀敌的义务。(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在认定有没有履行时,不能简单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准,而应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为标准。①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不是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为,仍然是未履行特定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不仅可以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而且会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既可以表现为不履行义务的消极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逃避义务的行为,还可以表现为抗拒履行义务的行为,无论是消极地不履行义务,还是积极地逃避、抗拒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的具体表现。不作为不是某一个别的身体动静环节,而是一系列消极的或积极地客观的外在表现”总之,不作为从其外在表现来看是不具有确定性的,但就内在本质而言就是未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某保育员王某在某日带领幼儿14名外出,途中幼儿李某掉入路旁约80公分深的粪池。王嫌脏不肯跳入粪池救人而只是大声呼救,等附近村民赶来时幼儿李某已经死亡。王某虽然实施“大声呼救”的行为,但未实施法律要求的“跳下去救人”的行为,仍然构成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其实质是行为人未按照刑法的规范实施某种行为,其构成是否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为要件,有无未遂,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对遗弃罪增加了‘情节恶劣’作为其犯罪的构成要件,‘情节恶劣’中含有一定的损害结果”②既然犯罪构成中包含一定的损害结果,则当然有发生未遂的可能。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纯正不作为犯是一种行为犯,其不以一定的结果为要件”③本文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从所规定的“情节恶劣”这一点来看,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而这种程度而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某种结果,它实际上是指一定程度的危险。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并不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条件,也就谈不上有未遂的产生。在阅读了上述内容之后,您应该也对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有一定了解了吧。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一般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但实际上却没有履行这些义务,从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才会被认定构成相应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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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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