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醉酒持刀恐吓寻衅滋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我国的酒桌文化甚至是自古以来就有酒逢知己千杯少的这样一种说法,可真正的知己应该懂得在喝酒的时候有所限度,醉酒不仅个人的身体会感觉非常的不舒服,有些人在醉酒以后能做出的一些事情用叹为观止来形容也不过分,因为确实生活当中发生过有人醉酒持刀恐吓寻衅滋事。
  
  
  一、醉酒持刀恐吓寻衅滋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 ?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酒醒以后甚至都不敢相信自己居然做出了这种性质恶劣的事情,很多人都能够从此事件当中总结到以后绝对不喝醉酒的教训,因为持刀恐吓的性质已经真的是非常恶劣了,所以不会因为当事人醉酒状态就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会面临五年以下的量刑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用人单位进行重整裁员有赔偿吗
      用人单位进行重整裁员有赔偿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员的就有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怎么量刑?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怎么量刑?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怎么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


·什么票据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


·工程质量鉴定深圳市的负责机构是什么?
      工程质量鉴定深圳市的负责机构是什么?人百分之七八十的活动都在建筑物下面进行,如果工程质量不过关,意味着我们的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可见......


·侵犯外观专利权的认定是怎样的
      侵犯外观专利权的认定是怎样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


·一、老人遗产分配不均遗嘱无效吗?
      一、老人遗产分配不均遗嘱无效吗?老人遗产分配不均不代表遗嘱就是无效的。遗嘱无效的情形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一、取消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一、取消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


·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概念与构成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处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遇到他人向自己借钱的情况,确实,如果他人借钱的话,资金不是太大,或者是自己确实有经济能力通常都会借给他人,但是有......


·没有合同是否可以让租客赔偿损失
      没有合同是否可以让租客赔偿损失一、没有合同是否可以让租客赔偿损失主要看违约责任是谁。1、租房协议违约责任,在于租客方面,双方签订是定期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