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高空坠物没伤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的实际生活当中有的家庭,他的楼层比较高,在阳台上喜欢晒一些东西,或者是摆放一些花瓶。实际上这种花瓶很容易坠落砸伤他人,如果早中了他人肯定是需要对此进行赔偿的。但有时候高空确实坠物,没有伤到别人。那么高空坠物没伤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高空坠物没伤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高空坠物,如果没有人员伤害的话,那么自然是不存在着赔偿的。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之所以侵权行为,需要进行赔偿是因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高空坠物,如果没有伤害到他人的话是不需要赔偿相应的费用的,比如说医疗费用就不用。可能您还不太清楚,建议咨询本站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刑法中关于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汽车交强险怎么赔付?
      汽车交强险怎么赔付?按规定,汽车也是要加纳交强险的。其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承载人数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为了保障乘客都得到应得的赔偿,交强险......


·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有哪些?质量问题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焦点,因为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到在投入使用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


·强奸罪从抓捕到判决要多长时间?
      强奸罪从抓捕到判决要多长时间?强奸罪从抓捕到判决要几个月的时间,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三十七天,但经批捕后逮捕,则可继续羁押,一般侦查期限是两个月......


·刑事案件批捕阶段是走到哪个阶段了?
      一、刑事案件批捕阶段是走到哪个阶段了?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批准逮捕......


·醉酒驾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醉酒驾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哪些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


·职务侵占罪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职务侵占罪量刑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们知道,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减刑。对于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来讲......


·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申办个体工商户需准备以下材料:
      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申办个体工商户需准备以下材料:1、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寸免冠......


·精神病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还是应该平均分割
      精神病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还是应该平均分割,特殊情况在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均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


·房屋租赁标准合同范文
      进行房屋租赁,要想保护好自身的利益,那么就需要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该如何来写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的。下面,我们为......


·劳动仲裁决定生成后还有复审么
      劳动仲裁决定生成后还有复审么?不可以复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