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环保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环境污染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现在有的小加工企业还违规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的环境产生破坏。受害侵害的居民,可以向环保局投诉,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涉事企业赔偿损失。那么,环保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环保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指对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方式是什么?
  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综上所述,采取诉讼手段维权是居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根据规定,环保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会展开审理,涉事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话,可以通过赔礼道歉、整顿整改及支付赔偿金等多种方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惯犯和累犯的区别有哪些
      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惯犯和累犯就是指的同一类人,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惯犯和累犯不是一回事,并且他们之间还有很多的不同。那么究竟惯犯和累犯的区......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是否存在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是否存在对企业进行清算,多数情况下发生在企业破产以后。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商家逃避自己的债务债权法律后果而存在虚假......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住所是否为注册地?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住所是否为注册地?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住所一般都是为注册地,实际以公司实际注册为准,如果以办公地址为准会存在法律风险,如公司营业......


·一、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在生活当中,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当事人双方都会签订相关的合同。国家也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双方当中有任何一个人违反......


·一、离婚前申请对对方财产冻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离婚前申请对对方财产冻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


·监护和抚养权的区别夫妻离异之后
      监护和抚养权的区别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但现实情况往往是,......


·劳务合同签20年毁约赔多少钱?
      劳务合同签20年毁约赔多少钱?一、劳务合同签20年毁约赔多少钱?劳务合同签20年毁约赔20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的赔偿的情况如下所述。1、用人单位......


·什么是混合型基金公司债券?
      什么是混合型基金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基金1、债券基金:债券基金,又称为债券型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


·同居关系能要求扶养费吗
      同居并不稀奇,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当事人,尤其是女方,为了弥补自己各种的损失,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或青春损失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