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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侵权该如何处理?

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侵权该如何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夫妻财产共同处分权。
  
  2、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处理措施: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请求多分财产。
  
  二、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隐藏财产的一方不只要面临隐藏的财产重新分配,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隐匿财产行为的一种处罚。
  
  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3)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夫妻财产共同处分权。
  
  2、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处理措施: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请求多分财产。
  
  爱情诚可贵,婚姻价更高。当婚姻二字即将或者已经出现在您的生活,那么夫妻双方就应用心去维护它。即使面对财产等等问题时,都能够以信任尊重地态度去对待对方。如果双方已经走到尽头,出现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侵权的问题,更是说明自己遭到了权益上的损失,这时便需要我们拿起法律武器去保卫自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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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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