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温费从几月开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温费从几月开始?
  国家规定发放高温费的时间是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云南高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发放津贴:绿豆白糖等防暑物资不能算津贴针对一些公司会发放绿豆、白糖等防暑物资的情况,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3、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高温补贴时间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到9月。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国家所规定的总体的高温补贴发放的时间是从六月份到九月份,也就是一共四个月,但是具体的由于地域环境所造成的温度差异可能发放的月份也会有一定的区别。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公司赔偿金年限怎么算一般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公司赔偿金年限怎么算一般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中规定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于是首先要确定经济补偿金该给多少,这里面就涉及到确......


·什么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一、什么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交货人交付的储藏物,存货人支付储藏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


·重婚罪嫌疑人子女能作证吗?
      一、重婚罪嫌疑人子女能作证吗?重婚罪嫌疑人子女能作证,我国版当中明确的规定的任何的人员都必须要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够拒绝出庭作证,重婚罪中......


·“一户多宅”,宅基地超出的面积有补偿吗?
      一、“一户多宅”,宅基地超出的面积有补偿吗?  根据土地获得的时间不同,规定也有所不同,如何处置也有所不同;1982年前属于无规可依,1982年到1......


·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内容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需要担保人,而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就需要承担一部分相应的连带责任,那在什么情况下,这种担保合同是......


·监护人与抚养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监护人与抚养权的区别是什么?要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


·认定犯罪中止的条件包括什么
      认定犯罪中止的条件包括什么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


·一、重新入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怎样的?
      一、重新入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怎样的?员工辞职后再次入职的时候工龄是会连续计算的,因为只要一直交社保就可以。补偿金也是按照工龄的大小来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一、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