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使自己在劳动者维权时处于主动地位,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无法证明双方约定合同内容,甚至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使维权处于被动地位。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迟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如下的法律责任。
  (一)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1个月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部分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对此没有用引起重视,认为已经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也有的管理者认为与员工彼此之间已经比较熟悉,为了省事,只与员工有个口头协议。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这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双倍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防范用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增加用工成本,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未出现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即受到限制。另外,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后,部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效率,这也变相地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三)不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将面临赔偿损失之责任
  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凭证,应由劳资双方分别持有,这样有利于劳资双方互相监督以确保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一些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旗号,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支付较低的工资,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将试用者赶走,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成立,则劳动关系便建立,则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便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有关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要求;如果虽有约定的,但约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低于约定工资的80%的,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视为没有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前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工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则可按照前面两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了防范用工的风险,节约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但是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难以认定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故而对于单位不与职员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职员可以请求单位支付双倍的薪资,若职员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被告人王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本案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2015年8月17日,被告于晚上20点30分左右临时与业务伙伴相约吃饭,并共同饮用了几瓶啤酒......


·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是什么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


·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什么?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改革,房地产越来越多,有供应就有需求,购房者也越来越多,所以为持续经济增长,共同发展,减少贫富差距,国家征收房产税,那征收......


·刑事诉讼法侦控三个月是合理的吗?
      针对刑事诉讼法侦控三个月是合理的吗这一问题的介绍,我们为您整理了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超过七个月、审查起诉中羁押期限不超过六个半月、一审中的......


·捡到东西不还是侵占还是不当得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捡到东西不归还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是将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的话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关于捡到东西不还......


·车祸起诉需要多少钱
      起诉的费用是根据要求赔偿的金额来确定的。财产案件是根据诉讼的请求的额度或者价额,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累计缴纳的。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需要向法院......


·酒后驾车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醉酒驾驶的性质更为
      酒后驾车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醉酒驾驶的性质更为恶劣、情节更为严重,醉酒状态下的驾驶人如果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不仅对正常的道路......


·北京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北京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一、北京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和计算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都有哪些不同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都有哪些不同一、敲诈勒索与抢劫罪都有哪些不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是: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


·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一、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交管部门出台标准,以下8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


·一,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场会延迟审判吗?
      一,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场会延迟审判吗离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