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起诉离婚后可以撤诉吗?

起诉离婚后可以撤诉吗
  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各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起诉离婚后撤诉还需要本人去吗1、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需要本人去提起离婚撤诉。2、如果原告有代理人,那么可以让代理人办理撤诉。3、不按时出庭会被视为撤诉、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会被视为撤诉。这些按自动撤诉的行为不需要本人再去办理。离婚撤诉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撤诉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1、原告撤诉后,等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未诉状态。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不判离,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2、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要过六个月。(如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实际中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非常困难。)3、原告撤诉后,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4、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能显失公平。5、原告撤诉后,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原告的离婚撤诉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准许。但一旦撤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方增加当事人再次离婚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诉离婚的难度。除了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情形外,离婚撤诉还是不要轻易决定。综上所述,您应该了解了“起诉离婚对方撤诉该如何办?可以撤诉吗?”这一问题的答案。根据上述材料,我们知道起诉离婚之后,是可以进行撤诉的。但是要注意撤诉之后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又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新的原因,法院将不会受理案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老人去世子女继承顺序是平等的吗
      老人去世子女继承顺序是平等的,另有遗嘱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离婚官司延期开庭的原因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因为会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或者是子女的抚养权等的问题不能够协议离婚那么就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来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夫妻可以......


·注册资本多少有什么影响
      注册资本多少有什么影响?因为公司是以全部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注册资本的大小,其实反应的是公司承担债务能力的大小。因为是认缴制,所以,注册资本......


·抵押担保债券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抵押担保债券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日常生活中公司经常遇到的发行债券,发行债券作为公司的一种融资手段。债券作为一种有价的凭证需要公司在日后偿付,......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在我国负责司法方面的三大机构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每个机构负责的事情都是不一样的。检查机关主要是......


·打架进派出所怎么出来 一、打架进派出所怎么出来?
      打架进派出所怎么出来一、打架进派出所怎么出来?看具体情况;轻的双方教育调解一下就完了,重的双方拘留15天、罚款(双方过错的情况);只要协商好就......


·参与型公司债券是什么
      参与型公司债券是什么债券是金融市场除了股票和基金外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它主要是以一种借款的方式向外界发放债权,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证券分为......


·名义股东与暗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名义股东与暗股东的区别是什么?名义股东与暗股东的区别是身份的显露程度是不一样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


·过失致人重伤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


·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有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之深不得不说,最为突出的便是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建设......


·农村土地确权承包堰塘怎么办?
      农村土地确权承包堰塘怎么办?随着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农村也逐渐出现荒山荒地,所以新农村建设被提上日程,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被提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