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二、共同诉讼的特征
相对于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三、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通过以上资料能够看出,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点,首先就要求诉讼是因为有两个以上的同一种类型的诉讼标的才成立的,适用的诉讼程序和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目的等都是相同的,在司法实践当中,通常都是对共有财产引发的纠纷,或者抚养、赡养等这些问题适用于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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