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是首要问题,生产单位不仅要保障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更要保障生产职工的人身安全以及生产环境的安全。如果生产单位存在违法生产的行为,轻则对其进行警告和罚款的处罚,重则勒令其停业整改,对其进行法律责任追究。那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下面本站的我们就给您进行相关解答。
  
  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相关法律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对具体的违法情况以及有可能涉及到的安全隐患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当生产企业出现违反安全生产的情况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最后提醒生产企业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不要触犯法律法规的高压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公民购房由于多数时候会涉及到按揭贷款的问题,而银行方面自然不
      公民购房由于多数时候会涉及到按揭贷款的问题,而银行方面自然不希望借出去的房贷成为烂账,从而影响到自己。因此就会严格对房贷申请认定条件作出审查......


·使用权房继承分配方法是怎样的?
      1、对于可以继承的使用权房分配方法是由死亡者配偶、子女协商分配。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在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的情况下,此时房产不一定就是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的情况下,此时房产不一定就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父母、子女名下的可能也是有的。针对不......


·双车事故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双车事故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


·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是什么?一、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劳动仲裁的含义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


·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有哪些
      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有哪些如今我们处在一个经济贸易都自由化的时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近。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那么这里就会涉及到......


·一、交通事故有人伤但没施救是否构成犯罪?
      一、交通事故有人伤但没施救是否构成犯罪?交通事故有人伤但没施救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除非受害者是重伤,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1、死亡1人或者重......


·一、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有哪些?
      一、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


·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多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


·商家哪种行为属于欺诈?
      商家哪种行为属于欺诈?一、商家哪种行为属于欺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1、以虚假的......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应用于转租人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应用于转租人吗?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