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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人免责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所谓的名誉董事长如果真的理解的话,就会知道根本不像您所想的那样,名誉董事长在公司来说可能真正的地位还不如公司的某些主管人员,因为名誉董事长实际上是公司登记的法人代表,在法人代表根本就不知情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都特别关心非法集资法人免责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法人免责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非法集资的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法定代表人要负刑事责任,而且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量刑要根据每个人在非法集资中的作用和地位来定。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理:1、确认该集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2、返还财产,即集资方将所收取款项(本金)立即返还出资人。3、对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对过错方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或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收缴非法所得。更细化一点来说就是单位犯本罪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犯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自然人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无期徒刑;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具体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法人免责的这种想法就是不对的,不管法人代表是否知道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但是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法人代表是必须要首先对公司的这种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果说公司非法集资法人就可以免责的话,那我国公司法当中规定的法人代表的这一职位就没有任何实际性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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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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