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网络诈骗法律是怎样定义的?

网络诈骗法律是怎样定义的?
  
  网络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网络诈骗的机会。有些人会以交友的方式获取他人信任,伺机骗取钱财,或者冒充一些平台的工作人员跟消费者联系,以中奖、邮寄奖品等名义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等。因此,我们应该对网络诈骗进行了解,以防上当。那么,网络诈骗法律是怎样定义的?
  
  
  一、定义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骗取的主要是钱财,而且是有意而为,因此可以按照刑法依据诈骗数额和导致的后果严重性进行量刑。在此也提醒互联网的使用者们,网上交友一定要谨慎,电脑有重要文件的一定要安装杀毒软件防止黑客侵入,对于诱惑力大的网络信息一定要多分析多留心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商法和公司法的含义是什么?
      商法和公司法的含义是什么?在司法考试里,考生总是不能具体分清商法和公司法的具体含义,概念混淆。许多社会上的经商人士也因此而在正常公司运营货贸......


·骨折工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工作中,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发生工伤的伤及部位也各有不同,无论受了怎样的工伤,经过工伤鉴定的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包括常见的......


·民事案件财产保全申请条件有哪些
      民事案件财产保全申请条件有哪些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


·代办房产证合同签订可毁约吗
      代办房产证合同签订可毁约吗?合同签订以后是不可以毁约的,毁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


·离婚彩礼纠纷 女方不返彩礼犯法吗?
      离婚彩礼纠纷女方不返彩礼犯法吗?《婚姻法》解释上说:借婚姻索要财物它属于不道德行为,而买卖婚姻是一种违法行为。两者虽然都涉及到了索要财物,......


·股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股权纠纷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


·建筑工程的签证与索赔有哪些策略?
      其一: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图纸、技术资料,一方面会导致正常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后又会导致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一旦发包......


·我国江苏社会抚养费多少钱
      在现实生活中,想必您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概念并不会陌生。其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就是为了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并且,通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利于......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一)受理辖区内的122交通事故报警,进行现场勘查。(二)交通事故的案件侦察、责任认定、调解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工作: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


·长春二道征地补偿是什么?
      长春二道征地补偿是什么?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会给被征收土地的人适当的补偿。但是由于在征收土地时征收的地区不同,征收土地的种类不同,所得的具体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