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质权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权利义务?

在质押中中经常会涉及到质权人和质押权人这两个词,很多人觉得质押权人和质押权是两个意思,那么法律关于质权人和质押权人两个词分别是怎样规则的,质权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权利义务?信任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您解答。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权是《物权法》中的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为保证到期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有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质权与其他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质权只能设立在动产上,也就是物权法中明确的动产质权;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质权也可以设立在权力上,也就叫做权利质权。(2)再有质权实现的有效要件就是质押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与抵押权最主要的区别。(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3)给你举个例子。假如你给你的朋友借了10000元钱,约定月底还清,为了月底自己的债权的实现,你可以要求你的朋友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为你提供质押。他用家里的电视机(动产,只能是动产)为你提供质押,交付(质押物转移占有)到你的手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从质押物交付质权人开始生效。所以你的朋友交给你电视机时候,这份质押合同生效。(4)债权到期,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可以就质押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所获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的要返还债务人。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质权人因应用质权而与出质人产生生机胶葛可采用洽谈、诉讼、仲裁等方法处理。提申述讼的,质权人能够或者申述出质人和出质债务的债务人,也能够或者零丁申述出质债务的债务人。综上所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是婚后买的房子一般都是属于夫妻之间共同所有,但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房子,情况就很多样并且复杂了......


·个人应该怎么推翻假遗嘱
      个人应该怎么推翻假遗嘱如质疑遗嘱为假,可以举证推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安徽省征地补偿款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省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较快,因此征地土地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征收土地就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补偿款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关系着广大土地使用权人的......


·检察院批捕要通知家属吗?
      一、检察院批捕要通知家属吗?检察院不会以书面形式或者电话通知家属。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一般是30天,报请检察院后7天内回复公安(批捕、取保候审......


·刑诉法管辖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中的有些惯犯具有一定的犯罪反侦查经验,为了增加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妄图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和法律的惩罚,往往居无定所......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


·一、房屋无房产证过户流程是什么?
      一、房屋无房产证过户流程是什么?没有房产证的话是不能办理过户的,必须取得房产证后进行过户。1、房屋产权调查(调查房产是否抵押,查封,析产,继......


·关于现金受贿证据怎样搜集
      贪污受贿主要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的。如果我国的公职人员不对自己进行约束,大肆的贪污受贿,可想我们的国家会变成什么样子,我国的政府会带给人民......


·骗婚需要报警吗
      如果感觉到对方是在骗婚,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专业司法机关来进行判断、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赔偿。离婚时,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向对方请求,那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条件?对方负担离婚赔偿的,很可......


·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有效力吗
      有的,由于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合同的对方的误解、对标的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方面的误解或对标的物的价格方面、数量方面、包装方面、规格方面、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