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有哪些?

在我们的生活中,您可以看到亲朋好友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纠纷经常发生,且如果此类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则严重影响到彼此之间的和谐。那么,在实践中,出现的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有哪些呢?,而针对这些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又该怎么去处理呢?下面将为您具体阐述。
  一、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有哪些
  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如下: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利息的处理如下:1、处理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1)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2)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2、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种特别处理情形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5)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这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完全等同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但是,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综上,是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有哪些”以及“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怎么处理”的有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您可能已经了解到,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当您遇到民间借贷利息纠纷,但又缺少证据时,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下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让律师帮助您去找对您有利的法律依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工伤伤残和交通伤残他俩是双倍偿吗?
      工伤伤残和交通伤残他俩是双倍偿吗?工伤和交通事故可以双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


·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商标保护期多长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持有人在商标快要到期的,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可以对商标申请续展。......


·在广东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何分级?
      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员工的工伤事故。除了一些您比较在意的赔偿问题、工伤等级划分以及停职停薪问题以外,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也是您所关......


·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怎么样的?一、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怎么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务发......


·注销公司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呢 ?
      注销公司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呢?一、注销公司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呢1、董事会决议通过;2、投资方(股东)批准;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4、成......


·交管部门
      交管部门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一般滥伐林木罪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滥伐林木罪是怎么判刑的?一、一般滥伐林木罪是怎么判刑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对方与第三者办酒席算是重婚证据吗
      一、对方与第三者办酒席算是重婚证据吗?办酒席算是重婚罪的证据,因为办酒席一般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


·一、未成年流产监护人代替签字吗?
      一、未成年流产监护人代替签字吗?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还是需要有监护人的签字。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


·犯了寻衅滋事罪看口供吗?
      犯了寻衅滋事罪看口供吗?一、犯了寻衅滋事罪看口供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以上几种遗嘱需要分别满足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