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发现妻子通奸如何办比较好

发现妻子通奸如何办比较好
  
  发现妻子通奸如何办,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之间已经出现了裂痕,老婆可能已经从身体上和感情上背叛了。妻子通奸如何办,要么为了孩子想办法挽回出现裂痕的感情,要么就找出妻子通奸的证据,并和妻子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发现老婆和别的男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说明老婆已经背叛您了,选择离婚是彻底解决的办法。要想惩罚老婆和奸夫,可以打一顿,但是不能打伤,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您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那就划不来了。建议委托律师帮助处理,以便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可以起诉维权,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予以必要协助。如果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可以选择起诉离婚,对方有过错,可以获得赔偿。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
  
  (一)、离婚的途径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二)、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三)、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妻子通奸如何办,如果您打定了注意想要离婚的话,最好找到您妻子出轨的切实的证据,这样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会对于作为受害人的您来说比较有利。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需要负主要责任,法院会保护受害者一方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办法有哪些?
      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办法有哪些?1、协商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商量解决,通常当事人之间要达成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2、调解企业主管部门、产品......


·那些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那些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公司法人身份证的问题是怎么规定
      公司法人身份证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人不是指某一个特定的人,公司法人就是指公司经营的场所。我们都知道,公司在创办的时候,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司法鉴定中鉴定事项有哪些
      法院如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中有很多的证物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判断时,这时是会选择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可以更好地确定证物的真伪以及......


·离婚协议书可以变更吗,该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书
      离婚夫妻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书?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了解这个离婚协议书是否允许变更。实践中,一方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情形经常出现,那到......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有哪些?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也是国家规定相关法规来严格监督和验收的一个项目,通常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按......


·孙子继承祖父遗产可以吗
      在继承遗产的时候,享有继承权的人通常最后都是能够继承死者遗产的。而此时,如果按照法定方式继承遗产的话,就需要确定哪些人是继承人。那么实践中孙......


·诉讼时效中止事例事由有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事例事由有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签署合同可以吗?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签署合同可以吗?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现在我们国家的工业和科技发展的很快
      现在我们国家的工业和科技发展的很快,其中和这些联系最频繁的就是电镀厂了,不管是电子电气设备还是通信工程,又或者精密的仪器仪表都需要电镀厂的工......


·常见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有哪些?
      常见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有哪些劳动纪律又称职业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我们在公司上班都会有劳动纪律制度,那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