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要约。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或工种、职务、岗位;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 社会保险;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 试用期;
  
  (三) 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由劳动者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内容显失公平的;
  
  (五) 未经劳动者授权由他人代签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日,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 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 发生不可抗力的;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短不能少于30日。
  
  (一)获得省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辽宁省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的内容我们已经整理好了,关于劳动合同法,这是人们都会涉及到的一部法律,其中对于劳动关系劳动内容,劳动的酬劳等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这部法律的内容,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详细咨询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法律规定严格责任的要求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严格责任的要求是怎样的我们人从小到大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责任,在步入社会之后会遇到严格责任等一些法律上的责任,很多人不知道严格责任是什么......


·刑事案件私了了反悔能否立案
      一、刑事案件私了了反悔能否立案所谓私了,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经过司法程序、协商解决纠纷。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刑事和解。当事人在不起诉案件决......


·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有什么处理技巧?(一)先要找出6个基本条
      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有什么处理技巧?(一)先要找出6个基本条件目前的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沈阳市二环路(含二环路)道路范围内,肇事车辆双方均在本市办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如何举证?
      当代社会,但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是存在着一些婚姻无效的情况的,欢迎无效的话是可以去法院进行婚姻撤销的,但是无效婚姻涉及到一个举证的问题,那......


·劳动与劳务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


·一、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租赁合同规定是怎样的?
      一、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租赁合同规定是怎样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在签署之后承租人的权益一般不会受到侵害,“买卖不破租赁......


·变更开庭时间的理由有哪些
      变更开庭时间的理由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


·遗嘱房产继承公证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遗嘱房产继承公证费收取标准是什么?遗嘱房产继承公证费收取标准是按照每一个案件200元到500元的收费标准来进行,当然这也需要看到这样的一种公正的遗产......


·南阳土地使用证的补办流程是什么
      一、南阳土地使用证的补办流程是什么(一)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二)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


·结婚后取得的财产离婚归谁
      结婚后取得的财产离婚归谁婚后财产要区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1、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不能进行分割,该财产还是......


·管辖权异议成立理由主要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成立理由主要是什么(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