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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肖像权协议书是什么?

视频肖像权协议书是什么?
  
  肖像权是我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我们的肖像权遭到别人的侵害应该立即用法律的手段来应付那些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我们权利的人,保证我们的权利不受损害,给您罗列一下视频肖像权协议书的问题,给您增加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
  
  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根据本公司之规定,凡参加我公司(人体摄影活动)所拍摄之人体照片,可以用于国内外正规书刊、摄影艺术展、摄影比赛等。未经本公司许可,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及各种传媒;不得用于各种非法出版物,否则将视为侵犯人体模特肖像权之行为,本公司和人体模特均有诉讼之权利。
  
  特此申明。
  
  一、参加摄影创作人员注意事项
  
  为了作好对人体摄影活动的服务,也为了保证创作出满意的作品,使参加者旅途心情愉快和留下美好的回忆。请注意以下事项:
  
  创作活动按照本双方商定的日程进行,行前如果因天气或者交通等影响,可以往后调整,活动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本公司将提供室内影棚进行人体摄影;
  
  如需增加创作景点,公司按不同模特的收费标准计算,额外收取模特服务费。
  
  模特是从事艺术的工作者,是艺术创作的原型,须尊重她们,爱护她们,不得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参加者有义务服从摄影助理的指挥;
  
  保护创作环境,生活垃圾请按要求处理;
  
  注意人身安全,海滩浪急,不可接近,礁石苔滑,小心行走,早晚不要一人出游,以防意外;出现什么意外情况,及时拨打领队的电话;
  
  不要以个人兴趣随意指挥和摆布模特,以免影响模特的自由发挥。如有好的建议,请向本公司摄影助理说明,再由领队安排实施
  
  谢绝向模特索取通讯资料;
  
  二、免责声明
  
  本次活动为商业化自助户外活动。户外运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本公司除有责任按约定为参加者购买意外保险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播相关权益遇到侵权
  
  一、劳动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纠纷
  
  1、劳动关系纠纷:经与平台沟通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合作或其他关系纠纷:一方面,主播要注意自身对于协议或者合同的按时履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违约情形;另一方面,在平台出现违约之后,给其最后履行期限(一般10个工作日以内),逾期任不履行,可以依法起诉。
  
  二、侵犯主播的肖像权
  
  很多不法分子会将主播的肖像擅自用于商业用途,如用于商品上、广告和游戏中等。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考虑到网络的虚拟性,很多证据存在被删除的风险,那么对于这类侵权纠纷,主播们要注意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从网站以及相关媒介截图之后并不是万无一失,如果截图的关联性与真实性难以确认,就难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我建议还是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手段来固定这些证据,大致流程是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打开这些涉嫌侵权的网页或者是邮件等,再通过打印网页、截图、下载等手段进行证据保全,具体操作流程以公证处告知和要求的为准。
  
  其次,遇到侵权要与平台及时进行沟通。因为在主播与平台的合同或者协议中可能会存在主播授权平台可以使用其肖像的相关条款,那么作为主播就要注意了,一要看使用方是否征得了平台的授权或者同意;二是看即便平台授权,使用方有没有合理使用肖像,具体结合主播与平台的合同或协议、平台和授权方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公序良俗确定。
  
  最后,就是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上面我们有提到视频肖像权协议书该如何编辑,有一个示例,您可以学习了解,借鉴使用,希望给您有一定的帮助,后面还添加了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如果您的肖像权被侵犯,请借鉴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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