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工伤期间职务工资算工伤待遇吗


  因工受伤是对员工的身体健康损害以及财产的损害,因为受伤期间需要住院接受治疗或者在家修养,而工资则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员工因工受伤虽然会得到赔偿工资但是会比正常工资少一些,而职务工资是现今各大企业均运用的一项工资体制。那么,职务工资算工伤待遇吗
  一、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
  
  1、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1、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劳动法工伤工资标准
  
  1、单位承担治疗费用
  
  2、单位负责工伤人员的工资,治疗期间的工资为本人受伤前的原工资不变,单位按月支付
  
  3、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按单位出差人员标准的70%(或当地标准)由单位支付
  
  4、住院治疗期间如有护理的护理费用按当地标准由单位支付
  
  5、根据伤残鉴定得到的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需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与单位协商解决工伤赔偿的事,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内容既是我们针对“职务工资算工伤待遇吗”的问题的相关解答,通过上文内容我们可知在工伤期间的劳动者可以得到不超过12个月的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会对员工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相拥的登记并赔偿,但是员工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工伤等级的鉴定交给公司。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规定是什么?
      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规定是什么?法律规定证人虽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并不是必须出庭作证的,因为当证人存在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


·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规定在哪里申请仲裁
      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规定在哪里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


·劳务合同到期结算是怎样的
      劳务合同到期结算是怎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到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看是否续约。如果续约,则说明劳动者和......


·刑事案件书记员的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书记员的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


·一、遗嘱打印只有立遗嘱人签名可否视为有效?
      一、遗嘱打印只有立遗嘱人签名可否视为有效?打印的遗嘱只有立遗嘱人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公司债券发行融资途径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融资途径有哪些?一、内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指企业不......


·误工标准应按照伤者在事故前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
      误工标准应按照伤者在事故前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固定收入”的情形,包括非农业人口中固定收入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两......


·欠钱不还有她户籍地址怎么办?
      欠钱不还有她户籍地址怎么办?《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继承人在继承之前死亡怎么办
      当公民死亡后,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就开始了遗产继承,当然实际什么时候来分割遗产,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但要是继承人在继承之前死亡怎么......


·买卖不破租赁时承租人合法转租有效吗?
      买卖不破租赁时承租人合法转租有效吗买卖不破租赁时承租人合法转租的也是会生效该原则的,租户是否具有转租的权利,取决于租户与房东的具体约定,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目前对于我国农户来说,最关心的也就是各乡镇政府推出的土地承包流转的相关政策。土地承包权经营流转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