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能对抗公证遗嘱吗?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完备,真实性、可靠性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指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自书遗嘱如何公证
我国公民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内容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是有效的。您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证明您所持遗嘱的真实性。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相信您现在对自书遗嘱的有关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遗嘱形式多样,数量不限,效力也有先后。有关遗嘱继承的其他问题,如立房产遗嘱时应注意什么、遗嘱什么时候无效等,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作深入探究。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了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不妨向律师进行咨询,相信专业律师的分析会有所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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