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撤销权之诉前提是什么?


  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的利益或者侵犯被告合法权益时,那么此时的被告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即提起撤销之诉。那么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都有哪些,下面是关于撤销之诉的一些规定。
  
  一、撤销权之诉前提及其特点:
  
  (1)从性质上讲,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撤销权的上位概念, 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下位概念。“形成权者, 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
  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撤销权, 谓依自己之意思表示, 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内容之权利, 即为形成权之一种。”
  
  (2)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正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者说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才会被赋予合同的撤销权。
  
  (3)撤销权诉的前提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当然地,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之行使前提。也就是说,撤销权是附随于合同而产生的,是基于可撤销合同所产生的从权利。在合同未被撤销之前,撤销权是存在的,当主合同根本未成立或者已被撤销,也就不会存在撤销权。
  
  (4)撤销权是一种专属权利。撤销权是专属于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可撤销合同之利益受损人,而不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此外,撤销权不能转让,只能是属于合同当事人自己,而不能由他人行使或者转让给他人,但因合同权利之整体转让除外。
  
  (5)撤销权受期限限制。因可撤销合同往往只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如果该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自愿放弃行使撤销权,抑或长期不主张,法律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否则在合同生效后很长时间再提出撤销,就会不利于合同的效力确定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而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期限里行使,经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即告消灭。
  
  (6)撤销权的内容包括请求变更的内容。因可撤销合同亦称之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在该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中,法律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请求变更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变更权与撤销权关系十分密切。当然,变更权与撤销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存在一定的差别,撤销权使合同完全失去效力,而变更权则只是使合同部分的失去效力。那么撤销权是否包括变更权呢?从我国民法典之立法取向以及鼓励交易,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观之,撤销权的内容当然的包括请求变更的内容,因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对于可撤销合同,根据撤销权是否得以行使,可将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分为三种:一是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撤销合同,使得合同失去效力;二是撤销权人变更合同;三是撤销权因消灭而未得行使。在此,我们主要讨论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
  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撤销权人撤销合同后,该合同自始无效,亦即产生与合同被确认无效相同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条款的法律效力,诚如第五百零七条之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诚然,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只是说明该合同没有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撤销后,当事人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方面,合同被撤销,自始归于无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合同所为之给付,失去存在的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发生返还财产的效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则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对财产返还,存在债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观点。前者认为,合同被撤销,双方先前基于合同发生的财产交付就失去了依据,一方从他方获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当然负有财产返还的义务;后者则认为,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所有权的复归,其有物权的效力。当然返还财产具有物权上的效力,仅以财产原物存在为限,原物不存在之时,返还财产亦即仅有普通债权之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性质上讲,有过错一方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可以认为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撤销权之诉前提如下:
  
  (1)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所谓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害。在这里,损害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且是确定的,不能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测。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引起的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受之损失;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所遭受之损失。
  
  (2)须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是其赔偿损失的重要条件。对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加以确认须注意三种情形:一是如若是双方均有过错,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也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单方过错,有过错的一方除了应承担违法后果之外,还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如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之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
  
  (3)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者双方所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假使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如果被告被原告发生的纠纷影响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拥有撤销权之诉,撤销权之诉需要构成撤销权的条件,并且不违反撤销权之诉的前提,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够成撤销权之诉的前提,是不能申请撤销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遗嘱公证程序规则
      遗嘱公证程序规则一、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遗嘱是遗嘱人生......


·隐私权的年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隐私权的年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法律规定隐私权是没有年龄限制的,2010年8月23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


·基本工资包含加班费违法吗?
      基本工资包含加班费违法吗?这个肯定是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合法休息的权利,基本工资是按每月二十二点五的工作日计算的,平日里加班和法......


·公司经营中跟合伙人闹翻了该怎么撤资?
      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进行合伙人撤资,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合伙人在不给合......


·商标侵权外包装是怎么认定的?
      商标侵权外包装是怎么认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


·工程结算单可以起诉吗?
      工程结算单可以起诉吗?一、工程结算单可以起诉吗?如果“工程结算单”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写出书面民事诉状,一并......


·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赔偿金单位不付了怎么办?
      所谓竞业限制,也就是商业中企业为了防止自己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而对离开他们企业的员工做出的一种限定,也就是竞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一般得付......


·公司合并相对公司收购有哪些好处
      公司合并相对公司收购有哪些好处相对于收购而言,企业合并的好处在于一般无需以现金进行交易,或者说只涉及少量的现金交易,其主要是通过股票交换的方......


·离婚律师费用能由对方出吗?如何收取
      离婚律师费用能由对方出吗?如何收取在离婚方式上,双方如果协议不成就要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了。这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来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当然,委......


·交通肇事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肇事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提是因交通肇事车辆运行所得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在我国边坡工程质保期限是多少年?
      在我国边坡工程质保期限是多少年?边坡工程的质量保证期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根据边坡对工程影响的时间差别,可分为永久边坡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