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订立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订立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二)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三)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四)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应当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明确继承人的姓名。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则为遗嘱继承;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则属于遗赠,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应当说明遗产分配的具体办法或者份额。立遗嘱安排自己的身后事,本是为了避免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而纠纷甚至影响家庭和睦。但实际生活中,有些遗嘱往往很笼统地说谁来继承遗产,而没有说明谁来继承多少,遗产如何分配,一旦进入遗产分配,难免因为谁分多谁分少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这时候,遗嘱往往也就很难有实际执行的意义。(三)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一点,在夫妻一方订立遗嘱时特别应当注意,因为夫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很多财产都是属于双方共有的,这时候,订立遗嘱的一方应先将共有财产分开,只对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遗嘱处分。比如,夫妻二人有一套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一方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就不能将整套房屋进行遗产分配,而应当先将此房屋按平分的原则一分为二,再对其中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那一半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遗嘱处分。如果直接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遗嘱就会因为处分的是他人财产而无效。此外,还要注意遗嘱的形式。继承法规定了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最常用的是自书遗嘱;采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方式需要特定的条件才能有效,而且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相信您现在对遗嘱的订立有了一定的认识。订立遗嘱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这样订立的遗嘱才有效。订立遗嘱也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样才能使遗嘱的效力得到保障。有关遗嘱继承的其他问题,如遗嘱无效是什么情况、遗嘱无效时遗产如何继承等,本文限于篇幅对此不多作介绍。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相信律师专业的分析会为您带来帮助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农村土地征收是否合法怎么确定
      农村土地征收是否合法怎么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土地征收是否合法:1、土地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


·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


·遗嘱合法有效的条件
      遗嘱合法有效的条件遗嘱合法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要求:(1)关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


·一、精神分裂症离婚赔偿吗?
      一、精神分裂症离婚赔偿吗?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导致离婚的,其行为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要求,因此,是不能要求赔偿的。1、有侵权行为:即上面......


·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
      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权利?任何公司都需要法定代表人来行使公司的权利,法人对于公司是至关重要的,你在很多场合的时候我校法定代表人来进行主持......


·门面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门面房屋租赁是一种很常见的经营活动,且通常价格较高,但是与一般住房租赁不同的是,商铺需要约定更多的合同细节,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的劳动协议有效吗?
      缴纳社保金对于工资不高的员工来说无疑就是直接降低了他们现有的生活水平,为了保证近期的收入能够支撑自己的生活,很多员工都会动摇缴纳社保的念头,......


·监外执行与缓刑区别是怎样的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缓刑与监外执行有4点不同: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2、监外执行以有......


·人民检察院批捕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
      一、人民检察院批捕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检察院不需要告知被害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所以,犯......


·医院过度检查怎么判定
      医院过度检查怎么判定一、过度检查的判定标准。判定过度检查的基本准则是:是否对病人的总体的医疗有所帮助。同时,在检查中,在检查方面还要关注......


·诉讼离婚找律师吗 起诉离婚要找律师吗
      在很多人的固有观念里面,认为只要起诉离婚涉及到打官司的问题,那就需要找律师来提供帮助。但其实这也仅仅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的做法,从法律角度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